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林玉清被 告 李佳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李佳樺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部分(105年度上訴字第1042 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案件業已於106年3月23日宣判而告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