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8 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4 年12月2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5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