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陳柏維被 告 江易達
江季叡訴訟代理人 江易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