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廖孝悌被 告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台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請求撤銷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