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0號原 告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上列原告對被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及同案原告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讚公司)共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同案原告勤讚公司共計新台幣(下同)79萬8千元及返還面額20萬元支票1紙予原告,然原告及同案原告勤讚公司僅繳納79萬8 千元部分之裁判費8700元,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面額20萬元支票之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4 年12月29日當庭核定為20萬元,業據兩造表示並無意見。基此原告及同案原告勤讚公司之訴訟標的應合計為99萬8 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零9百元,原告與同案原告既僅繳納8千7百元,原告尚應補繳2千2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