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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3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趙令達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19元,故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