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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郭簡峰即 原 告 郭妍廷(原姓名郭茹芯)

郭涵涵郭晏芳郭芝瑩郭文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忠等間因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日期: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