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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司簡調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定國、張靖慧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定國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清償,詎前為免遭追索,就因繼承被繼承人金寶娣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路○○巷○○號4樓土地、建物之應有部分,藉不利於己之遺產分割登記,於103年8月15日由相對人張靖慧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登記,回復為相對人張定國、張靖慧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遺產分割暨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原屬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