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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司簡調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91號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丁駿華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徐偉銓、徐鳳佑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偉銓尚欠聲請人債務,詎其前將名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建物暨基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徐鳳佑,已損害聲請人債權,該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回復登記為徐偉銓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撤銷債務人徐偉銓與第三人徐鳳佑間就上開不動產前所成立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回復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