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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司簡調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丁駿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松達、蘇桂梅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松達尚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款新台幣28,857元及利息,詎前將其因繼承所得對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建物暨基地之潛在部分,以分割繼承為由無償讓予相對人蘇桂梅。上開分割繼承及移轉登記均應撤銷,並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債權受損害為由,聲請撤銷相對人等間之遺產分割合意行為後,回復繼承不動產為公同共有狀態之登記,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