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9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美桂、郭福、劉麗美間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美桂截至民國105年6月2日止尚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18,506元及利息未清償,並經聲請人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號確定判決。詎前為免遭追索,相對人郭美桂卻就其因繼承被繼承人劉市所有之新北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藉不利於己之遺產分割登記,於99年12月15日僅由相對人郭福、劉麗美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登記,回復為相對人郭美桂、郭福、劉麗美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