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國良即永財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永財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3月4日就任永財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永財旺公司)清算人,經本院於105年3月28日准予備查。因永財旺公司目前尚有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91號)迄未終結,為此狀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聲請意旨所申敘之理由,與上揭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本件清算期間自105年9月4日起展延至106年3月3日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