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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郭國樑即瑞盈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瑞盈工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瑞盈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瑞盈公司)清算所得,致瑞盈公司未能於前次聲請延展之末日前完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上揭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就任,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6個月,本次准予自105年10月29日起再延展六個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