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郭國樑即瑞盈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瑞盈工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就任瑞盈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瑞盈公司)清算人,復經本院以104年12月7日基院曜民祥104司司23字第23號函准予備查。茲因瑞盈公司未能於清算開始6個月內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