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9號原 告 張本賢
楊慶麒被 告 新北市貢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3年9月9日、103年10月8日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70元由被告負擔之諭知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合先敘明。是法院既已就訴訟費用確定其費用額,聲請人自無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依旨揭規定,聲請人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與法尚有未符,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