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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司養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昱伶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林昱伶(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吉沼正展(男,日本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8年1月1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昱伶原為收養人吉沼正展之養女,因養父吉沼正展已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4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吉沼正展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昱伶前與吉沼正展成立收養關係,而吉沼正展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等情,亦有本院105年11月9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在卷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吉沼正展既已死亡,聲請人並無繼承其遺產,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吉沼正展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日期: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