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陳孝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之理由:被告尚有臺南地址須送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被 告 陳孝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之理由:被告尚有臺南地址須送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