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386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黃錦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連瑞等人間因105年度基簡字第386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3,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