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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基簡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329號原 告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訴訟代理人 鄭東詮被 告 李清潭 原住新北市○○區○○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05年8月12日宣示判決。惟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列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實及理由欄卻稱請求塗銷地上權,前後顯有齟齬,而有調查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若因訴之聲明有所遺漏而追加者,應於105年8月19日前具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