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基簡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563號上 訴 人 林呂盆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友煤氣行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