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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基簡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51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載明被告「林○○」之完整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物)。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宜記載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然查,本件原告訴狀,當事人欄共列被告2人,然其中1人之姓名僅記載為:「林○○」,且未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而無從辨識其人別,並對其送達訴狀繕本,此部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至有關地政登記資料部分,本院另以函文命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請後提出)。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