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725號上 訴 人 莊美卿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忠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