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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基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正明即基隆市私立榮星幼兒園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紅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基勞簡字第7 號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6,000元(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金額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僅自行繳納 2,000元,尚應補繳 1,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