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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家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方同慶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2)嵐民初字第628號民事判決書應檢附生效證明書,該生效證明書並應附具大陸公證機關驗證之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裁判日期: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