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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徐少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之捐助人、董事、利害關係人。前述財團法人於民國85年11月13日報經鈞院核准設立,已聲請鈞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5 冊、第20頁、第92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八屆第三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二條(詳如新舊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業經基隆市政府於85年11月13日許可設立有案,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 冊第20頁第92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97證他字第37號)所載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

104 年12月18日經董事會第八屆第三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且已向基隆市政府申請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4 年12月18日董事會會議資料、董事會會議簽到名冊、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基隆市政府104 年12月29日府授文發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附表:

┌───────────────────────────────────────┐│財團法人雨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 ││本會以文化、教育、公共政策等公益事業之│本會以文化、教育、公共政策等公益事業之││推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推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務: ││一、頒發優秀清寒學生敦品勵學獎助學金。│一、頒發優秀清寒學生敦品勵學獎助學金。││二、贊助本土民俗、藝術活動之推行。 │二、贊助本土民俗、藝術活動之推行。 ││三、獎勵學術、藝文刊物之編撰與發行。 │三、獎勵學術、藝文刊物之編撰與發行。 ││四、推廣社區文化服務活動。 │四、推廣社區文化服務活動。 ││五、舉辦促進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福│五、舉辦促進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福││ 祉之公益活動。 │ 祉暨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協助殘障團體辦理殘障者之訓練、輔導│六、協助殘障團體辦理殘障者之訓練、輔導││ 與服務工作。 │ 與服務工作。 ││七、辦理其他有關文教暨公共政策等之公益│七、辦理其他有關文教、產學合作、技藝訓││ 活動。 │ 練暨附屬作業推廣、公共政策等之公益││ │ 活動。 │├───────────────────┼───────────────────┤│第六條 │第六條 ││本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之。第一屆董事│本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二屆董事以後董事由前│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二屆董事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