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張苑珊被 告 賴花梅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花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