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上列當原告與被告羅鐳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提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羅○○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羅鐳及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四)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羅○○之真正姓名,而觀諸原告所提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上並未完全記載被告羅○○之真正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羅鐳、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羅○○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意旨參照),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暨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
第按土地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態後,逐年評定之結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可作為政府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應足為衡量土地價值之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羅鐳之債權人,因而代位被告羅鐳訴請分割其公同共有之土地,俾將系爭土地按被告潛在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以原物分配於被告,此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告羅鐳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核算;又系爭土地面積為212平方公尺、民國105年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700元/平方公尺,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聲明代位被告羅鐳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332,232元【計算式:212平方公尺×6,700元(105年土地公告現值)×4678/10000(即羅鐳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2(原告聲明主張之被告羅鐳潛在應有部分)=332,2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原告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四、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羅鐳、羅○○之最新戶籍謄本,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附表:105年度補字第266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備註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區 ○○○段 │西勢湖小段│0000-0000 │林│212.00 │10000分之4678 │羅鐳、羅○○││ │ │ │ │ │ │ │ │ │公同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