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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林呂盆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水友煤氣行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