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啓光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家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家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