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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啓光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耿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耿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耿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萬4,687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