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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7號原 告 朱淑華被 告 朱秀華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六千九百三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六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五百一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