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鄧金龍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有土地讓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