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杜玉如被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召集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之訴所確認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單純身分之法律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