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江政奇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裕電訊有限公司間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