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6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啓光被 告 黃室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三百八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