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武乾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武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武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697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