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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莊美卿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麗珠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