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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敏峰間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日期: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