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周啟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農會間請求返還分配款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略為:「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254,574元,及自被告領取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分配不足額 1,418,137元,申明被告日後不得提出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申明被告日後不得對分配不足額1,418,
137 元提出執行之真意不明,如係要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分配不足額 1,418,137元債權不存在,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合併計算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72,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432元,如非求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分配不足額 1,418,137元債權不存在,則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2,254,574元及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54,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確認本件訴訟標的,並依上開計算方式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