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林正忠被 告 莊美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美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