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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陳宗林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監理站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