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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張紅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正明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