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遠東商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司平送達代收人 陳文輝被 告 王莉蓁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莉蓁即王新月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