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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 劉李弘麗

江裕賢江妮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健等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72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