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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相 對 人即 被 告 王財銘

王輝煌王崇仁王鍵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財銘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判決主文第二項附表編號2「分割方法」欄項下之分割方法,由「被告王財銘、王輝煌、王崇仁、王鍵年各分得『6分之1』;債務人王毓茹、王志偉各分得1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更正為「被告王財銘、王輝煌、王崇仁、王鍵年各分得『24分之5』;債務人王毓茹、王志偉各分得1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如此被告王財銘等4人及原告之債務人王毓茹、王志偉之權利範圍總和始為全部(即1分之1),若依判決主文第二項附表編號2「分割方法」欄項下之原分割方法,加計被告王財銘等4人及原告之債務人王毓茹、王志偉之權利範圍總和僅有6分之5,顯有誤算之情形,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件訴訟,就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除訴請辦理繼承登記外,併請求分割土地,其分割方法即聲明:

「被告王財銘、王輝煌、王崇仁、王鍵年各分得『6分之1』;債務人王毓茹、王志偉各分得1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第54、71頁),本件判決亦悉依聲請人前揭聲明而為聲請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無所謂誤載或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即與前揭說明,有所不符,自難照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