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被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玉平被 告 李談淑卿
陳淑華邱元青游皇珠呂境勝潘翠釵呂秋鶯陳任秋月李宗鴻林沄萓林惠美何裕群唐國棟呂建成前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被 告 許志宏
張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