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順德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欣諳被 告 衣著品味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物清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倉儲物流合約之約定「以上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增減之,如合約之執行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倉儲物流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