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唐國棟被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被 告 許志宏
徐玉平黃瑞榮周瑞雲李玲珠粘麗美陶德賢劉志鴻陳淑娟林進財陳明輝黃朝旭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7樓之王巾心游皇珠林豊勝羅樹松陳淑華林慶珍黃建霖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5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