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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劉貴陽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德修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友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1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本件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