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被 告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鴻基上列被告與原告周啟忠間請求變更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 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日期:2016-09-02